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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为神经科学实验室
宁波市行为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2015-05-29 15:28     (点击: )

1.财务制度

宁波市行为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制度

重点实验室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定。本办法是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适用于所有在重点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

1、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日常基金由主任负责审批,并由主管院长监管。

2、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及学科项目由学术委员会讨论设立。

3、实验室根据相关人员对实验室的贡献和出现的问题以及对实验室产生的危害进行奖励和惩处。

4、实验室所申请奖励、发表论文均需注明"本研究工作在宁波市行为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完成"字样。对于所获成果给予工作量、版面费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5、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进行非本院样品分析及加急样品分析时,获得收益,可根据重点实验室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6、由于人为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7、严禁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外分析样品私收费。一经发现将根据实验室有关规定报学院进行严肃处理。

 

2.人员管理制度

宁波市行为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人员管理制度

总  则

一、重点实验室的人员制度必须执行学校有关人员管理的各项规定。本办法是学校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适用于所有在重点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

二、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流动人员、研究生组成。

第一条固定研究人员

一、固定研究人员的职责

1.固定研究人员是指宁波大学在编并且列入宁波市行为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学科梯队的教学科研人员,是重点实验室人员构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室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对实验室的科研、建设和管理的全面发展有重要作用。

2.固定研究人员发表论文及相应成果的署名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本实验室,即宁波市行为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Ningbo Key Laboratory of Behavioral Neuroscience)。

3.固定研究人员出国三个月以上者,需经研究方向同意并备案。如未备案或未明原因超期未归,其固定研究人员资格将被自动取消。

4.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活动或其它正式场合,故意诋毁重点实验室声誉、损害实验室利益的固定研究人员,经委员会讨论,报学院批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解聘的处分,并保留对其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固定研究人员的权利和待遇

1.固定研究人员享有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固定研究人员可按照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3.固定研究人员在聘期内,其原人事、工资、行政关系不变,同时按学校、学院和实验室的有关政策可获得相应的业务津贴和科研成果奖励。

4.固定研究人员经实验室批准可邀请国内外相关学科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短期访问、学术交流。

5.经实验室批准,固定研究人员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可获得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

6. 固定研究人员有权申请重点实验室设立的开放基金、学科项目,以及其他资助。

三、固定研究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固定研究人员要坚持严谨、求真、务实的态度从事科学研究,探索科学真理,不沽名钓誉,不弄虚作假。

2.固定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同时负责管理好自己所指导的在室研究生。

3.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项目、省部委重大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横向课题等,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争取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

4.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应积极承担研究生、本科生和培训进修生的教学任务,提高教学水平;积极接受外来试验、加工业务,安排好对外协作的实验任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为科学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5.固定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国际国内的学术会议及实验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固定研究人员每年必须在实验室作一次研究进展或学科前沿的学术报告,报告电子文档交办公室存档。

6.固定研究人员应于每年12月底将上年度本人科研工作情况汇总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交办公室存档,编入实验室工作年报。同时,应提供相关原件进行审核,逾期未交或未配合审核者视为自动放弃业务津贴和科研成果奖励。

7.固定研究人员在国内外的重要学术活动和其他正式场合中,应积极重点实验室,注意维护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为促进实验室的发展、实现实验室的战略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条流动研究人员

流动研究人员是重点实验室科研队伍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获得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校外科研人员、获得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的校内科研人员、以及应邀前来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的国内外访问学者。为了规范流动研究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科研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流动研究人员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流动研究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时,应先到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2.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其研究工作由实验室的课题指导人或研究方向负责人负责。

3.流动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4.流动研究人员可按照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5.流动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小型专题讨论会,研讨本人的学术问题。

6.流动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其研究成果由重点实验室、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署名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宁波市行为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Ningbo Key lab ),如是本实验室开放基金应按照规定注明。

7.流动研究人员应于每年12月底将上年度本人科研工作情况汇总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交办公室存档,编入实验室工作年报。同时,应提供相关原件进行审核,对逾期未交或未配合审核者实验室有权停止资助。

8.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应与实验室签订保密协议。

9.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生活费用自理。

10.流动研究人员结束在实验室的工作(即项目结束或中止时),离开前必须及时清理人个物品,归还所租借的公共物品,同时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2)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或研究报告;

(3)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

第三条研究生

重点实验室是科研后备人才的培养基地,研究生培养是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实验室应为研究生提供稳定的科研环境,提供完整的基础科研训练,维护研究生导师的权益,以更好地完成科研任务,多出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研人才。

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生必须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定。本办法是学校研究生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适用于所有在重点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在读研究生。

一、研究生入室教育

1.研究生进入重点实验室应由各研究方向汇总报办公室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2.每批研究生入室前,由重点实验室组织进行入室教育,包括重点实验室形势与任务、重点实验室组织与结构、学术道德修养与学风建设、重点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安全等内容。

3.入室教育结束后,研究生须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始实验工作,考试成绩记录在册。

二、研究生在室工作规范

1.研究生必须遵守重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实验室和导师安排的科研任务,积极主动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2.研究生必须爱护重点实验室的公共财物、仪器设备和办公设施,严格按规程操作,重视技术安全和劳动保护,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确保实验安全。

3.研究生可以使用重点实验室公共平台的仪器设备和办公设施,但必须由导师提出申请。

4.研究生应遵守重点实验室的考勤制度。如因实验需要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必须经导师签字同意,提前报办公室备案。

5.研究生有义务对本人及他人在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研究内容保密,在有关内容尚未对外公开前任意泄漏、传播者,将依照有关条例进行处理,最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6.研究生毕业或撤出时,应及时清理个人物品并归还所租借的公共物品,办理完“离室手续单”后方可离开重点实验室。

四、附则

1.在重点实验室进行本科毕业论文、本科开放课题研究等的本科生,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  则

本办法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3.仪器设备制度

      宁波市病理生理学技术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宁波市病理生理学技术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与开放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优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本重点实验室鼓励所属各学科实验室积极推进仪器设备校内外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基本要求

第三条 365博彩备用网中心实验室是本重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本重点实验室及所属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与有偿使用的实施工作。 本重点实验室所属各科室的科研人员对所属实验室和设备有优先使用权,但使用本重点实验室及其设备完成的科研论文和成果必须标注“宁波市病理生理学技术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所属的各学科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运行正常。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费用由各学科和365博彩备用网中心实验室承担。

第五条 用户需事先通过规定的方式向365博彩备用网中心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所在的科室提出共享使用预约申请,说明计划使用时间与要求、所需耗材与试剂等情况,以便相关人员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保证按时使用。

第六条 用户应按预约时间按时使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如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使用而造成样品、试剂以及相关人员准备工作等方面的浪费,由用户负责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条 用户应自觉遵守 本重点实验室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服从实验室技术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操作指导,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

第八条 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后,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包括项目名称与内容、所使用仪器设备及使用时间、测试的样品名称与数量、仪器设备运行状况、使用人等详细使用信息的相关记录,妥善保存备查。每年年底前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提交浙“江省病理生理学技术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凡国家或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 没有统一定价的, 由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所在科室按照以下办法测算制订收费标准, 经本重点实验室和波大学医学院中心实验室会同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报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或报经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设备设施使用费、实验消耗费和技术服务费等部分综合构成。其中:设备设施使用费依据所使用设备设施价值及其折旧年限测算确定;实验消耗费根据实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耗材等一次性消耗费测算确定;技术服务费根据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技术含量高低和投入的人工数量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本校教师科研项目使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以优惠的价格(一般不超过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使用费。

第十一条 与宁波大学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单位(个人)使用本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可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一定优惠。对于本校或校外单位,如在完成的科研成果中加注“宁波市病理生理学技术重点实验室”字样,将在收费方面给予更大优惠。但须事先报经波大学医学院中心实验室审核同意;并经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由实验室所在科室根据收费标准、使用协议和实际使用情况核算确定,并负责通知使用单位(个人)及时以转账、支票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到宁波大学计划财务处交纳,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开具收款凭证或发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收入,按学校和医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使用。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宁波市行为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制定,报365博彩备用网批准后执行。

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

4.科研制度

宁波市行为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科研制度

为了促进本实验室科研和管理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精品成果,根据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分类管理科研人员

实验室科研人员可以分为科研主任、教职工研究人员和研究生等3类,在管理方法上可有所区别,以便充分调动各类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并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人员由本实验室科研副主任具体负责,研究生导师、科研秘书等教职工、研究生积极参与。

1、主管科研工作的实验室副主任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科技发展的总方针,遵照国家、学校和学院有关科研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规划本实验室的科研工作;

(2)负责本实验室的科研发动工作;

(3)组织科研课题并负责实施和管理;

(4)组织实验室内的学术交流活动;

(5)指导实验室科研信息工作;

(6)负责实施科研的奖惩。

2、实验室秘书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本重点实验室教职工的科研成果;

(2)负责建立重点实验室人员科研档案;

(3)负责传达学院有关科研工作的要求和精神;

(4)积极接受和完成好学院和实验室临时安排的有关科研方面的工作。

3、研究生

(1)负责日常实验工作,贯彻实施导师安排工作;

(2)积极爱护本实验室设备、材料、资料等;

(3)撰写论文,积极整理实验成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导师;

(4)根据导师要求积极设计课题研究;

(5)积极接受和完成好导师所给任务。

二、学术报告制度

1、本实验室邀请的向师生做学术报告的专家,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术威望和社会地位。

2、报告人须在讲授之前提交个人简历。

3、学术报告结束一周之内,科研秘书须向有关部门提交学术动态报告,并将记录材料归档保存。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知识产权制度

宁波市行为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制度

为保护本实验室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引进、吸收新技术和发明创造,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本实验室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项目承担人员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二、科研人员申请承担科研项目时,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三、科研负责人员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对产权负责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课题,须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认,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

五、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成果负责人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成果负责人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七、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知识产权活动。本实验室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完成的智力成果,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专利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实验室,负责委托开发合同洽谈的相关人员应确保该知识产权归属写入合同条款。

八、本实验室取得的所有成果均应按以下方式署名:365博彩备用网科室名称,宁波市行为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宁波 315211;或者:Ningbo Key Laboratory of Behavioral Neuroscience, Department , Ningbo University School of Medicine, Ningbo 315211, China

九、研究生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包括科研课题、学位论文及学术论文等,其知识产权归实验室、导师或课题负责人共有。论文发表或交流时应注明第一完成单位本实验室,通讯作者应为其指导教师或课题负责人,研究生的署名次序可以与导师协商决定。研究生应遵守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不得擅自将知识产权带出。导师和课题负责人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研究生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十、研究生、进修生等离校后,如果发表的论文或鉴定的成果的主要内容是在学或进修期间完成的,同样应遵守本规定。对科研成果的归属有合同约定或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十一、对违犯本办法而使实验室知识产权受到损害者,直接人员应当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违犯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学术委员会章程

宁波市行为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宁波市行为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建设和管理,依据《宁波市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成立“宁波市行为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2条 学术委员会受宁波市科技厅、宁波大学和365博彩备用网的委托,为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3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学术委员年龄不超过70岁,人数7~11人,其中在依托单位宁波大学任职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4条 学术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5条 协助实验室主任的学术领导工作,审议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第6条 审定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指南,评审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确定资助项目。

第7条 监督检查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年度工作总结,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实验室工作的建议。

第9条 评估实验室的研究成果,组织学术交流。

第10条 审查和建议与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计划。

第11条 协调实验室的开放事宜。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12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通讯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必要时可与室主任协商临时召集会议。

第13条 采用会议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开放基金项目评审。

第14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达到或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15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短期工作、指导研究生、推荐和参加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五章附则

第16条 本章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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